关于对唐山锐泽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4〕0027 号 关于对唐山锐泽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唐山锐泽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青岛威奥轨道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根据青岛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 号)及公司相关公告,截至 2021 年 12 月 2 日,青岛威奥轨道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唐山锐泽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锐泽投资)持有 6409.97 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 16.31%。此后,锐泽投资在 2021 年 12 月 3 日至 2022 年 3 月 22 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 4,556,400 股,其所持股份累计减少比例为 1.15%,但其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公告 义务,迟至 2022 年 9 月 14 日才在《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达到 1%的提示性公告》中披露相关事项。 锐泽投资作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在持股变动比例达到 1%时, 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 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