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威奥股份: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青岛 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选聘其 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基本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