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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华集团:长华集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605018CH AUTO(605018)2023-12-06 10:54

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含新聘、续聘、改聘,下同),切实维护 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长 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 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鉴证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 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发表审 计意见、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