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华集团:长华集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
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职责、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 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长华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 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订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下属专业委员会委员选择标准、程序,并依照该标准、程序及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正、透明地向董事会提出相关候选人。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委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 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积极开展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