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锐特: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 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参照本 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含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前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