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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通燃气: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 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 2 名。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