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通燃气: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机制,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 称"《自律监管指引》")《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并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的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工作, 促进公司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