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通燃气: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委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 2 名。提名委 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积极开展 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