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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通燃气: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会和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 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的组成 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 9 名董事 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 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三条 董事会的职责 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