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药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 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 保证公司股东充分行使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浙 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 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监事候选人, 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 定董事、监事人选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监事特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一次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二名以上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时, 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 表明该次独立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