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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鸣食品: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三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新任委员在该 次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委员会委员 选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一鸣食品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 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