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德利: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
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4年3月6日董事会会议修订,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后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参照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 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10%以上的股东以书面形 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