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时电子: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3]AN137-1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 伟时电子 指 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系由昆山伟时电子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伟时有限 指 昆山伟时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3 年 9 月 1 日,系发 行人前身 日本伟时 指 WAYS 株式会社,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淮安伟时 指 淮安伟时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东莞伟时 指 东莞伟时科技有限公司,系日本伟时的全资子公司 香港伟时 指 伟时亚洲有限公司(WAYS ASIA LIMITED),系日本伟 时的全资子公司 重庆伟时 指 重庆伟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东超科技 指 安徽省东超科技有限公司 宏天基业 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