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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旺科技: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三月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2.本所要求公司提供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备的和真实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应是完整、 真实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应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 致: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华旺新材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旺科技"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本次回 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的实施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