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新材:晨光新材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 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包括本公司在内)兼任独立董事, 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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