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新材: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4-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核查意见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 2024-2026 年员工持股 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 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 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以及《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江 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2026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