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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通达: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二〇二四年四月 第 1 页 共 8 页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 务信息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 务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 所,不得干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