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易微: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四条 公司按本办法提供的任何对外担保行为,必须按照《公司章程》的授 权权限,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 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 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董事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 程序的相关董事承担连带责任。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