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林海:北京天元(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星云湖原位控藻及水质提升设备采购及运行项目合同纠纷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致:玉溪德林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自:北京天元(杭州)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4年7月19日 页数:【6】页 因水利局一直未向第三人发出解除银行账户监管通知,导致玉溪德林海无法实 际使用该笔款项。因此玉溪德林海作为原告于 2024年 2 月 23 日向玉溪市江川区人 民法院提起对被告水利局的诉讼,同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江川支行 作为第三人,玉溪德林海诉请水利局通知第三人解除对玉溪德林海银行账户的监管。 后,经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报请,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玉溪市红 塔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关于:玉溪德林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玉溪市江川区水利局"星云湖原位控藻及水 质提升设备采购及运行项目"合同纠纷 数启者: 根据玉溪德林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溪德林海")的委托,北京 天元(杭州)律师事务所就玉溪德林海与玉溪市江川区水利局"星云湖原位控藻及 水质提升设备采购及运行项目"合同纠纷发表法律意见。 一、事实概要 2019年 9 月 17 日,玉溪市江川区水利局(以下简称"永利局")与玉溪德林 海就"星云湖原位控藻项目及水质提升设备采购及运行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签订《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