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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软科技:龙软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或"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