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科再生: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健全董事会的议 事和科学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 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和《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 第二条 凡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不得担 任董事。 第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