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尔生物: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青岛海尔生物医疗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尔生物)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 称法律法规)以及《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 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