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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特气: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加强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事务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 整,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总则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 形或事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及时 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告知董事会办公 室的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四) 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六) 其他可能获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