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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特气: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运作机制,保证股东会依法行 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本规则。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18 -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由股东会决定之外的交 易事项。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 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 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