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科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2月)
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和《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 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