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安世纪:关于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
油 面津 所事務所 致: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或"《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 "《上市规则》")及《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 -- 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下称"《披露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下称"法律法 规")和《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北京信 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下称"《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信安世纪")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下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激励计 划预留部分授予(下称"本次授予")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下 称"本次归属")、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下称"本次作废")相关 事宜,按照律师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