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灵深瞳:格灵深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选聘(含续聘、解聘或改聘等情形)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 权益,提升审计工作及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 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格灵 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 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