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能源: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修订)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以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 开,出现以下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第一条 为完善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治理结构, 保障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确保股东大会高效、平稳、有序、规范运作,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 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监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必要时召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