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岹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 价格、任职期限要求、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