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江生物:总经理工作细则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 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可设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构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专职,总经理在控股股东处不得担任除董事、监 事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总经理在本公司领薪。 第六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连聘可以 连任。 第七条 总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企业、股东和员工的合 法权益; (二)具有良好的教育及专业背景,具有必要的经营管理经验,熟悉生产经 营业务和有关经济法规,能胜任公司经营管理; 1 第一条 为了明确总经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 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