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江生物: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 未经公司批准,下属控股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 披露。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公司董事会就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应回避表决, 在计算前述"三分之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计入"全体董 事"和"出席董事"的总数。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