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远互联: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2023 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及《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作为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在认真审查相关文件资料后,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 于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公司具备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符合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