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XIANGDONG LU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45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XIANGDONG LU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XIANGDONG LU: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079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24974788000 名 称 关于对XIANGDONG LU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安徽证监局 2024年8月23日 【打印】 【关闭窗口】 经查,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的"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 金"、"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等报表科目金额存在会计差错,导致公司2022年合并及母 公司现金流量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多计3亿元、"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