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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创能源: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主任委员(召集人) 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董事会任职期限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 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公司章程》及本细则补足委员人员。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细 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审计委员会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公司应当在 60 日 内完成补选。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 的规定,履行委员义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 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