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创能源: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常州时创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 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 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 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