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曙高科: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五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的运作,提高董事会 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保证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 "法律法规"),以及《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 义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其职权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四条 董事会由 12 名董事组成,其中 8 名为非独立董事,4 名为独立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