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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翔金泰: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 经提名委员会委员过半数推选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