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力斯: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 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 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 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艾力斯医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具体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 保持公司的独立性, 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 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 关联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 应当回避表决; (四) 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 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 应当回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