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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杰思:安杰思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控股公司的负责人及指定的联络人; 公司派驻有重大影响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指定联络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 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 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