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凌微:董事会议事规则
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的议事程序,保证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 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泰凌微电子(上海)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二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 1 名,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不含本数)选举产生。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 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系的董事。 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另行制定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