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旺通信: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旺通信"或 "公司")选聘(包括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 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 制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 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