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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源环境: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 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 资格。 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