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锴威特: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举董 事、监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 监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法律法 规和《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 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 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 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 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 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 公司一次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仅为一名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股东 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细则中所称 "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