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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纳药厂: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688799HWPC(688799)2024-04-19 12:04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湖 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者"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占二分之一以 上。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设召集人 1 名,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经董事会 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 则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在委员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