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纳药厂: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包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 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 比照本制度执行。 - 1 -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