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纳药厂: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促进公司规范化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湖南华纳 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本细则。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1 -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 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