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可达:董事会议事规则
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决策权,确保董事会的工作 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本公司常设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在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维护本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并予以披露。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 董事会的人员组成 第四条 董事会由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