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神州高铁的监管函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 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 《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你公司提起的北京 华软长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软长青)股份 回购案件,出具了《民事判决书》,裁决华软长青于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国润祁连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支付股权 回购款 148,800,000 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因华软长青未按照 上述判决书的约定时间履行相关款项给付义务,经你公司申请, 海淀区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 2024 年 5 月 20 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 书》[(2024)京 0108 执 6574 号]显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 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华软长青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该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你公司未就前述执行情况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4 年 8 月 30 日才披露《关于诉讼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