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力A: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 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 作,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权限,保证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 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 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 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 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