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亚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大厦 23/30/31/32 层 二○二三年八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项 之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2.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 并就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责 任。 3.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 证言以及经办律师对相关部门或人士的函证及访谈结果进行认定。 法律意见书 致:飞亚 ...